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
法官分析说,刘先生主张因前妻与案外人生孩子,据此诉求损害赔偿。但是,刘先生早在2012年的离婚诉讼中已提出了索赔的诉求,而且对该诉求海沧法院也已经一并审理。当时,林女士也已经确认了与案外人生育小敏的事实。庭审之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可见,本案原告诉求与2012年的诉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原告在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离婚一年内可以再索赔
离婚之后,才发现前配偶曾有婚内出轨行为,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一年过后,其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所以,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