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孩子出生不久,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年初,刘先生起诉离婚,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首次起诉,经过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归妻子抚养。另外,包括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也一并达成了一揽子协议。
第2场官司 判决认定并非亲生
不过,去年年初,刘先生因为再婚,需要办理准生证,又到法院状告昔日“儿子”。这场官司,前妻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也被告上法庭。
第2次起诉,刘先生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与第三者生育的。因此,他请求法院确认他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去年年初,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先生诉求,认定刘先生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调查还发现,被告林女士早在三年多前,就与第三者张先生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确认小敏与张先生具有亲子关系。
另据了解,目前林女士已经再婚,结婚的对象就是小敏的爸爸张先生。现在,小敏已经和亲生父亲在一起生活了。
第3场官司 状告前妻索赔31万
“她在和我结婚期间,跟别的男人生孩子,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和我在社区的名誉权!”近日,刘先生再次起诉到海沧区法院,他起诉说,生效判决已确认他与小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为被告林女士与第三者生育孩子,深深伤害了他。
因此,刘先生第3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计31万元。刘先生说,他是在离婚之后,听到一些流言蜚语,感觉很受伤害,因此最近再次告上法庭。
被告林女士答辩说,刘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而且,之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解,也已全部处理完毕。因此,林女士认为,前夫在离婚四年之后,再来索赔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索赔31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