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宝华仅将集资来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水晶之约、昀霏公司、中南明大公司、水晶之歌等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的部分本金与高额利息以及购买豪宅豪车和珠宝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债能力,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给被害人造成4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扩大集资 利息远比盈利高
法院还查明,李宝华所投资的公司或项目,要么根本未能产生盈利,要么产生的盈利远未达到她应支付的利率水平。“疯狂的利率”是拖垮李宝华的关键因素之一,她的一部分借款利率高达一年182%。为此,李宝华不得不继续扩大集资的范围,并通过提高集资利率的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由此亦造成其亏空的缺口越来越大。
后来,由于资金链紧张,李宝华不得不把自己的豪宅和别墅都抵押给集资对象。2010年底至案发前,李宝华在遭到集资对象不断催讨后,陆续处理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抵债。其中,2011年1月,李宝华将一批珠宝交给柯某抵偿欠款;同年2月,李宝华将其持有的中南明大公司股权转让用于抵清欠款。
同年年底,李宝华断绝与集资对象的联系,并使用化名“李艺雯”的假身份证。
数罪并罚 一审被判无期
另外,据法院查明,李宝华还违法抽逃对企业的出资9000万元,其行为构成“抽逃资金罪”。
之前,李宝华与鑫顺达投资担保公司的几家股东单位达成协议,约定由明大集团公司及李宝华等人出资9000万元入股该公司。但后来,李宝华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杨某将所投入的9000万元资金转出,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的本息等用途。
昨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宝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李宝华的同伙、被告人凌如发也被认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要求李宝华和凌如发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将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40万元和李宝华的两栋别墅用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