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不少购物卡背后有“不记名、不挂失”的小字提醒,这些购物卡丢失后,卡主人只能自认倒霉吗?近日,一买主因1万多元的购物卡丢失,状告商场要求退钱。
买卡的一方是一家树脂生产公司,据该公司起诉称,其于2013年的平安夜前夕,在湖里区麦德龙商场购买了30张购物卡,价值合计2万元。
结果,购卡后只过了一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后车厢被撬,放在车里的购物卡被偷了。因这些卡仅仅刷过1200多元,卡内余额还有18792元。该公司当天就向公安局报警,并联系商场反映情况。
随后,商场员工回复的电子邮件中表示,这批购物卡已被“冻结处理”。但是,此后公司与麦德龙协商补卡,却遭到了拒绝。
近日,树脂公司将麦德龙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树脂公司称,当初购买已经留下了卡主的身份信息。如果不能补卡,那么应该退还尚未消费的金额。
不过,麦德龙辩解说,这30张卡属于“不记名”的商业预付卡,在每张卡的背面都明确写着“不记名,不挂失”,既然卡片不可挂失,原告也无权主张退还卡内未消费的款项。
树脂公司则认为,虽然卡片本身不记名,但购卡时进行了实名登记,应该从不记名卡变成记名卡,当然可以挂失。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商场无须退钱,驳回了树脂公司要求退还18792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谁持有不记名卡 谁就是所有权人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这30张卡实际上是经实名登记的不记名卡。可挂失是记名卡与不记名卡的重要区别,而根据卡片背面的说明,这批卡“不记名、不挂失、不提现,遗失不补”,符合不记名卡的特点。
而根据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特性,持卡者便为该卡的所有权人,当第三人持购物卡在麦德龙进行消费时,麦德龙亦无理由拒绝持卡人消费。因此,法院驳回了树脂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