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江先路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虽然东妮娅公司一方处于被追打的劣势,但其客观上实施了结伙殴斗的行为。因此,江先路的行为超过自救范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
不过,厦门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指出,江先路明确要求高管和前往送电的员工不要打架,一旦发生斗殴立即报警。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江先路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因此,中院依法改判,认定江先路、陈德勤无罪。
终审无罪,来之不易。江先路说,下一步,他打算追责并申请国家赔偿。另外,在他被关押期间,东妮娅输掉了与房东之间的民事官司,他对此很不服,要申诉讨回公道。
法官说法
终审为何改判无罪?
为何终审改判认定江先路无罪?对此,厦门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分析说:
第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江先路事先授意东妮娅员工到配电室可以采取武力手段“强行送电”。
第二,不能证明江先路事中(即在负一楼配电室发生冲突后)授意员工斗殴。
第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妮娅公司一方人员在现场使用器械斗殴。
第四,证据不足以证明东妮娅公司员工在现场与对方进行斗殴。
从现场双方的力量对比看,东妮娅公司为公司的中高层经理和三名保安,没有携带器械。
从双方人员表现看,东妮娅公司人员全处于挨打或逃跑的状态。冲突发生时,房东公司人员积极追打,东妮娅公司人员消极应对,没有具体的殴斗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