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破坏矿产资源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达到立案标准。
根据这些记账内容,截至案发,这艘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210船次,共计10万多立方米。经鉴定,该采砂船非法开采的海砂矿种为建筑用砂,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02万多元。
老板命令 记账便于结算
经查,这伙盗采海砂渔民都受雇于林老板。林老板于4年前就购买了采砂船,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阿明、小林等人,操控采砂船在禁止开采海砂的翔安区后田、欧厝、沃头等海域多次非法开采海砂,并将采得的海砂出售。
在这个团伙中,被告人小林系采砂船管理人员,负责船只的日常管理、记账、联系运砂船只;而被告人阿明系船长,负责开船、操作采砂机器等。
按照林老板的要求,每次开采海砂时,被告人小林等人都要记下运砂船的船名、船次、海砂的数量等,这些情况都记录在“每日抽砂签证单”,按月上交给被告人林老板用于结算。同时,林老板还要求小林等人开具收款收据给运砂船。
据幕后的林老板交代,由于没有用到那些收款收据,所以平时也没有专门保管,就都放在了船上。但他没有想到,最终,这些东西都成为他犯罪的证据。
非法采矿 五人均被起诉
案发后,被告人小林、阿明先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林老板及另外数名同伙也先后被抓。
据林老板供述,船上的船员都是他花钱雇的,其中,水手、轮机手等人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而船长阿明的工资会高一点,每个月有约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