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24岁的小何家住前埔,几个月前的一天,他骑摩托车前往东山水库游玩。没想到快到水库附近时,与一辆小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小何被撞倒在地,摩托车压在他的身上。后来小何被送医就诊,经过医生确诊,小何左下肢挤压毁损伤,需要住院治疗。45天后,小何出院,医生要求他定期到门诊换药,适时佩戴假肢下地活动等。当时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作业车驾驶员小陈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何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何出院后,某康复器材公司对小何的症状进行了评估,建议他终身穿戴普通适用型假肢。该假肢正常使用寿命为四年,每年维修费是该具假肢款的10%,“我就一个打工的,哪有那么多钱”。小何认为,既然小陈负有主要责任,就必须对此负责,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假肢需要终身使用,这笔费用自然需要你们一次性付清”。
肇事方小陈称当时是上班时间,他所做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应该由公司负责。公司方面则表示小陈是公司职员,相关责任由公司承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则表示“假肢费用偏高,仅同意暂先按20年的时间给予赔偿,20年之后的假肢费用小何再行主张”,同时,建议部分赔偿项目应予以调整。几方因此产生纠纷。
小何一怒之下,将肇事方小陈、小陈所在公司以及作业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陈以及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火化断肢费、住院护理费等费用,其中包含残疾辅助器具费55万元、残疾赔偿金42万元。
调解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对几方进行了调解。
首先对小何的伤势,专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小何左下肢缺失(踝关节以上),构成六级伤残;小何目前不存在护理依赖程度。
并查明,小陈系某公司职工,肇事车辆小型转向作业车为该公司所有,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于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小陈所在公司垫付小何医疗费45000元。
对于小何来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是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何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小陈系公司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小陈公司方面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