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学生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台海网(微博)6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关键要看该学生的死亡原因和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四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生是因为意外身亡,则需要综合考虑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因素,学校如果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问
孩子不归宿,学校尽责了吗?
家长质疑说,孩子周三下午出走,直到次日凌晨死亡,即孩子或是在离校十个小时以后死亡的,如果周三晚上学校能及时发现孩子深夜未归,并能提醒家长,或许就能避免悲剧。
对此,林敏辉律师认为,学生住在学校的宿舍,那么学校应当履行对宿舍内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例如宿舍晚点名、设立舍管部等等。本案中,如果确实如家长所说,在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下,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没有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那么学校应当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问
学校对学生,有五大义务?
林敏辉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五个安全方面的义务,首先是安全管理义务;其次是组织义务。主要是指学校举行各种活动时,应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危险管理义务。主要是指学校对校内的各种教学措施、实验材料、体育器材等要认真保管,以便安全地交付给学生使用。
第四,保护义务。学校应在自己的管理区域内防止学生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伤害,例如设立来访登记制度、保安巡逻制度等等。
最后,学校还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