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公职人员,能否“退一赔十”?
天猫公司的律师还当庭指出,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他是一名酒类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具有酒类流通行政管理职权、发行市场监管职责。因此,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不过,原告反驳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我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和其他消费者同等的购物及维权索赔的基本权利。”
点评:所有消费者,都有权索赔
林敏辉律师认为,原告作为公职人员,并不会影响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地位,因此,他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徐长青律师也认为,购物是一种民事行为,购物人与商家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购物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应因其职业领域而受限制,同时网站或商家也不应以此为由限免自身责任。
3问:商家信息,天猫要披露吗?
售假商家的相关信息,天猫有责任披露吗?又该披露哪些信息?
对此,原告起诉称,因天猫没有提供售假商家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他无法起诉商家维权索赔。直到这次他状告天猫之后,他才拿到售假商家相关信息。因此,他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两商家为被告人。
点评:如不披露信息,天猫就要担责
林敏辉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披露义务应包括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不能提供,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拒不披露相关信息,天猫也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