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原告有没有“告错人”?
被告当庭答辩说,原告起诉被告是告错单位了。因为,决定设置及实施讼争停车位的机关均为公安部门,街道仅负责施划完的管理工作,包括收费、管理。因此,划车位与被告无关。
但是,马天兰认为,街道办就是适格的被告,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这也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
马天兰还提出,可以追加公安交通部门出庭,以查明涉案停车位是公安交通部门施划,还是被告施划。
焦点3:起诉超时效了吗?
被告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认为讼争停车位早在2012年已经完成,马天兰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对此,马天兰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适用被告所主张的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因为被告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未告知原告,原告也不知情,原告在了解到系被告非法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