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上百万元的假冒棒棒糖,去年年底,萧某为此获刑四年六个月。
经查,萧某未经“素手浣花”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指使他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销售金额共计1174840元,案发后,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价值49700元。
经审理,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萧某犯假冒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
法官点评
假货没卖出,计入犯罪金额
法官说,侵权产品是否销售,并不影响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本案准确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数额,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有重大指导意义,为此也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典型案件3:贩卖盗版碟 获刑六个月
因贩卖盗版碟,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小贩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李某是在集美区侨英街道霞梧中路路边摆地摊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扣待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俘虏兵》等1986张影碟光盘。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官点评
贩卖盗版碟,该当何罪?
贩卖盗版碟,是触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此,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官说,本案中,法院通过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零售行为系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因此,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