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早在2013年8月,祥顺公司在项目尾盘销售完毕后,并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随后,地税管征部门书面通知该公司申报纳税,发出去的通知却如石沉大海。经过进一步确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踪,案件随即被移交给地税稽查部门。
接手该案后,地税稽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对祥顺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根据前期管征部门反映的问题,稽查人员首先对祥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展开追踪。遗憾的是,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上。这就意味着,所有证据都无法从祥顺公司直接提取。面对“僵局”,稽查人员改变了思路,决定从外围进行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该公司有偷税事实,将其列入黑名单。
调查
销售不动产无申报缴税记录
祥顺公司在2013年8月、9月销售总金额达6289.15万元,却未按规定申报税款
稽查人员向有关部门调取了祥顺公司2013年8月、9月所售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发票办证联、银行明细账等相应资料。查阅资料后,稽查人员发现,祥顺公司此期间销售总金额6289.15万元,但却不见缴纳税款记录。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
通过多方调查,稽查人员收集了多方证据,表明祥顺公司2013年8至9月间确有销售不动产的事实,而且相关不动产的产权已发生转移,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由此,稽查人员确认,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应缴纳的地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