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停车场实行非现金收费的通知》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各区确定非现金服务协议签订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资产管理者确定。确认委托收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后,须统一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备。所有收费收入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照《通知》,非现金支付方式包括金融IC卡、预付卡、手机等。符合银联入网认证标准及停车管理要求的受理机具,原则上要支持上述多种支付方式。
非现金支付的停车场(位)管理服务单位应主动出具停车费财政票据;若对方不给票据,市民可以拒付停车费,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通知》表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停车非现金支付的监督检查,非现金支付受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停车非现金支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