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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 原告被罚1万元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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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微博)1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若非)超期未及时起诉,错过了起诉期限,原告竟自作聪明,修改了《裁决书》《送达回证》上的签领时间。近日,海沧法院东孚法庭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时,发现原告厦门某公司存在伪造案件重要证据的行为。

  据了解,原告公司因不服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5月9日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在《裁决书》签领15日内,若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超期未起诉自动生效。

  而原告申请立案时,向海沧法院提交了一份《送达回证》,体现原告签领《裁决书》的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起诉日刚好是在签领《裁决书》后的第15日。

  然而,早在公司起诉前,被告小陈就向海沧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的裁决。而在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小陈同样递交了一份从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的《送达回证》,其上载明被告签领《裁决书》的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

  虽然两份《送达回证》的日期只差了两天,却关系到《裁决书》是否已生效、原告是否能起诉。

  为此,海沧法院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结果发现,原告签领《裁决书》的实际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而原告提交的《送达回证》时间进行过涂改,将最后一个数字“2”刮掉后改成“4”,这样就差了两天时间。

  对原告公司这一伪造证据的行为,海沧法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严厉批评,并罚款1万元。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已经主动向法院缴纳罚款。

  法官说,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民事诉讼,更是对法院权威的公然挑战,一经查证属实,不能姑息纵容,应予以严处,维护司法严肃性。

法官说法

妨害诉讼“六宗罪”

  海沧法院法官戴艳丽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有六大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这六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六种行为,具体包括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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