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撤回了对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担责,要赔偿陈女士维修车辆费用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并支付了停车费,二者形成一个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有责任妥善保管陈女士所停放的车辆,如今陈女士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受到损坏,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尽安保义务,物业应当赔偿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物业纠纷案件不断增长,呈多发态势。以思明区法院为例,近三年来,每年平均受理物业纠纷案件超过600件。
法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物业未尽到约定的义务致业主受损要承担责任,但是,业主也不能以此来要求全部由物业公司“买单”。业主对其自身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苛责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