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险公司说,受害人张司机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辆侧翻时,他仍然在操作室内操作车辆,直到车辆侧翻后,他才跳出操作室,随后不慎被侧翻的车辆压在地上,最终导致死亡。可见,张司机在事故发生时还在车内,属于车上人员,而没有转化为车外第三者。
但是,张司机的雇主许老板反驳说,关于张司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从车上跳下还是本来就已经在车下,已经无法查证。退一步说,即使当时张司机是在车上,在事故发生瞬间从车上跳下,也构成了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据了解,如果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由于本案涉及的重型车第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张司机的雇主至少可以获赔58万元。但是,如果不能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那么只能按车上人员险赔付,通常保额只有几万元。因此,两种险的赔偿额度相差悬殊。
经审理,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司机是车上人员,即使被自己开的车压死,也不算“第三者”,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雇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驾车司机不算“第三者”
法官认为,“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本案事故发生于张司机驾车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不论张司机是主动跳车,还是由于车辆侧翻的外力致其脱离车体,其原有的“车上人员”身份已固定,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自身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具体到本案中,张司机作为涉案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因自身行为造成自己损害,其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赔偿。因此,雇主诉求适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