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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家教不见成绩提高
状告家教公司要求退款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尤冰宁
2013年5月17日,徐先生与某家教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为女儿请了一名上门辅导的家教。徐先生先交了辅导20次的费用3600元。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徐先生又为女儿续交了两期的辅导费用,每次均为8700多元。
但就在第二期的辅导还剩几次课时,徐先生后悔了,他觉得女儿的成绩并没有提高,因此提出不再请家教,要求家教服务公司退还第三期的8700多元。由于家教公司不同意,徐先生一纸诉状上法院讨说法。
徐先生经历了一审的败诉后,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退款限制的条款不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无效的格式条款。但从另一方面说,徐先生续费时和家教服务公司没有再签合同,应认定双方实际上缔结了3份独立的合同。第三期的辅导已经交费但从未使用,即第三期合同尚未履行,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上完3次课后不予退款的情形。最终,市中级法院判令家教服务公司退还第3期的辅导费用。
法官告诉记者,最终判决退费的理由并非条款无效,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