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林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一份《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位于集美区的公寓使用权以3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使用年限70年,自2007年1月10日至2077年1月9日。甲公司应在2011年10月1日前将公寓交付给林某使用,但迟迟未交付。2013年底,李某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向甲公司购买的公寓原规划性质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方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擅自变更土地的使用方式,在原定建设福利机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公寓出售,也就是建设所谓的小产权房用于出售获利。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即使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必须经依法批准,现甲公司的用地建设未经土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因而甲公司所转让的房屋系违法建设,进而林某与甲公司所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确认无效,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购买小产权房
没有法律保障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法官表示,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法官提醒,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购买者存在很大的风险。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支持,开发过程中大量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能否按时交付房屋均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