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2:停车收费
物业提取不得超过30%
小区车子日益增多,占用业主公共部位新划车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自然“水涨船高”。但这笔收费却经常是一笔糊涂账,业主也时常质疑,是不是都被物业“黑”走了。
此次新规对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一一明确。
所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对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于这一停车费收入分配,新规再次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关键词3:共用部位经营
须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小区的户外及电梯广告、甚至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租金,这一部分小区共用部位的经营收入如何分配,新规也首次给予明确。
新规明确,如墙面、电梯广告、绿地改建停车位经营等涉及业主共有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须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由物业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