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专项维修金
物业私占将上“黑名单”
小区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等,业主平时缴交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就要派上用场。但现实中却有小区的维修金去向不明,也因此影响了业主按时足额缴交专项维修金的积极性。
为此,此次新规对“业主缴交”与“物业及时将收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均给予明确规定,并释出利害关系。
新规规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因物业使用年限等需调整的,需公示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对于业主缴交,新规明确,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缴交。再不缴交的,业委会、物业可按相关规定,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物业企业未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交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