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游泳培训 孩子溺死泳池
“当初真不该让孩子去学游泳。”刘妈妈至今很后悔,如果当初没让儿子报名参加儿童游泳培训,孩子就不会死在泳池里了。
悲剧发生时,小毅(化名)年仅6岁。去年7月的一天,刘妈妈带小毅到厦门一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
报名后,游泳池承包人方某将小毅等学员带进游泳池开始进行游泳课程培训,刘妈妈在游泳池的栏杆围墙外等候。
谁也没想到,15分钟后,小毅就溺水了。虽然,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将小毅救出水面,但小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据了解,这个游泳池原本归一个物业管理处管理,案发前,物业将游泳池承包给了方某。
近日,刘妈妈就将物业公司和承包人方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91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
都有责任 连带赔偿
在这起儿童溺死事件中,承包人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方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87万多元。
法官说,游泳池培训班也属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
酒店太滑 房客摔致骨折
林小姐出差来厦,前年年底的一天,她入住厦门一家酒店。当日22时许,她在入住的房间浴室洗浴时,因浴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
摔倒后,林小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6天后,出院时她已经成了残疾人。经鉴定,她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L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林小姐将酒店告上法庭,并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