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民警电话,自知骗局败露
2013年1月10日,曹某和刘某雇人把车子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改成和套用的车牌号一模一样,打算再把车辆转手卖给他人。不过,就在保险公司审批赔付的时候,警方从各进出岛关口的监控录像里发现了踪迹,认为两人有骗保的嫌疑,随即通知保险公司暂停支付理赔款。
2013年4月25日,曹某接到了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他心里猜到,这场自编自导的骗局一定是被发现了,于是主动归案,一五一十地说出了事情的经过。同日,刘某也在暂住处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此分别判决曹某、刘某两人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说法
保险诈骗5种情形 最重可判10年以上
据法官介绍,保险诈骗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关于具体的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比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本案的这个“汽车丢失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谎报意外失火。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对于犯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规定了三档刑罚,起刑点是1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