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1月2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记者 吴海奎)16年前,家住杏林的蔡先生买了一份20年缴费期的寿险,按约定,缴费期内每年向保险公司支付上万元保费。然而,两年前,事务繁忙的蔡先生忘了缴费,2013年年底,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他,除了补缴2年保费外,还被扣了3000多元“滞纳金”。对此,蔡先生的爱人丁女士感到不满。近日,她拨打本报热线968820投诉称,保险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不应该收取“滞纳金”。而保险公司表示,错不在己。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投保方 业务员好歹也提醒一声
据丁女士介绍,1997年,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她老公蔡先生购买了一款20年的人寿保险。前14年,缴费期一到,业务员都会提醒,蔡先生也都全额缴费。丁女士称, 2011年一整年,蔡先生都没有收到业务员的通知,事务繁忙的他就把缴保险费的事给忘了。2年后,新的业务员找到他,蔡先生才想起有这么一回事。业务员说,再不缴费,保单就得终止了。蔡先生赶忙补缴了2年3万多元保费,同时把2013年的保费也缴了,不过,由于逾期,蔡先生被扣了3000多元“滞纳金”。
对于被扣“滞纳金”一事,丁女士感到颇为不满。她说,两年多时间里,蔡先生都没有接到业务员的缴费通知。丁女士说:“我们留了三个固定电话给保险公司,而且我们家也在保险公司附近,十多年来,电话和地址都没有变更,说找不到人,说不过去吧?”
保险公司 公司已多次发出通知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王先生对此事作了说明。他说,投保人蔡先生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1月份。2011年10月,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向蔡先生寄了书面缴费通知。2012年1月,宽限期到。2月9日、2月15日,公司客服人员又先后打电话给蔡先生,但无人接听。在2年复效期满之前,业务员终于找到蔡先生,帮他办理了保单复效,并按规定,收取3000多元的逾期利息。
王先生表示,公司催告投保人的具体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目前,投保人蔡先生已办理了银行代扣业务,今后保费由银行自动代扣。
【律师说法】
保险双方各有义务
责任需进一步认定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说,保险双方本质上是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要求,投保人有义务按约定缴纳保费,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在解除合同之前,也负有催告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规定:“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郑律师说,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催告义务,需做进一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