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被偷偷卖了
2006年,阿源夫妇以近50万元的价格,在海沧购置了一套学区房,准备留给儿子以后上学用。
2010年,阿源夫妇因生意上急需用钱,经介绍认识了小叶,向其借了10万元。作为抵押物担保,阿源把海沧这套学区房做了委托公证,受托人是小叶。
一年后,小叶以阿源的名义,与自己的亲外甥小照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学区房以37万余元转让给小照。
在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中,阿源并未签字,仅有小叶在出卖人的代理人一栏留有签名。小叶提前为其偿还了尚欠银行的26万余元贷款尾款,解除了房产在银行的抵押。随后,小叶凭着先前签订的委托公证书,与小照前往办理了产权证。
然而,在此期间,阿源夫妇并未收到任何房款。
房价是37万还是75万
得知此事后,阿源觉得小叶恶意串通外甥小照,欺骗自己,将两人告上法庭。
然而,第一次对簿公堂时,小叶、小照却出示了一份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显示,房屋总价款为75万余元。小叶称,外甥小照是按照此协议付的房款,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阿源夫妇向小叶借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虽办理了公证委托书,但双方并未就该房产的房价、交付使用等主要事项达成一致。小叶在出售房产给小照时,自始至终未能告知阿源夫妇,更没有沟通过出售相关问题,事隔一年多阿源夫妇也没收到过房款。小叶的行为,已经损害了阿源夫妇的合法利益。
此外,小照是小叶的亲外甥,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屋购房款的证据不足,且交易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综合以上因素,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维持海沧法院一审原判,认定小叶与小照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