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本是一大型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
2005年9月,公司将嘉禾路一商场的一楼租赁给廖先生。此后近两年,廖先生支付了298000元租金,却全部进了张某个人的腰包。
2006年4月27日,公司与一医院签订《租赁合同》,将嘉禾路一处物业的大堂租赁给医院,此后医院支付的114000元租金,也被张某占为己有。
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张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先后15次从公司提取现金共计864458元占为己有。
此后,公司有所察觉,免去了她的职务,打算对她展开调查。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张某逃离厦门。2007年4月4日,公司免去张某总经理职务。同年9月,张总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逃亡六年后,张某最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考虑到她现在身患疾病,又年过花甲,因此决定对她酌情从轻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另外,法院还要求她退赔物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76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