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
完善医保体系
实现城乡一体化,体现制度公平。我市通过“统一管理经办体制”、“统一信息网络”、“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保待遇”等,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在管理经办、信息网络、基金管理、筹资标准、医保待遇等方面的城乡一体化。
多层次协调发展,满足各类人群需要。2010年,厦门率先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构建了覆盖本市职工、外来员工和所有城乡居民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保体系,满足了不同人群的缴费水平和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均根据累计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不区分病种,覆盖所有疾病,参保人员无论患小病还是大病,都能获得医疗补偿,真正实现了“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小病无忧、大病不愁”的保障目标。
此外,我市建立政策创新机制,实现全面保障。在全国首创“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报销500元政策”,参保人员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药物费、一般诊疗费、常规检查项目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有效减轻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就医购药的医疗费负担,积极引导“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参保人员与父母、配偶、子女通过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互助共济,从原先只“保个人”向“保家庭”的综合保障功能延伸,极大地减轻了自付医疗费负担。这个系统是全国个人医疗账户功能拓展中最完善的。
医疗费起付
标准大幅降低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医保惠民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医疗待遇水平,让广大市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如提高财政补助标准。连续三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今年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从原来的360元提高到390元,提前三年超过国家下达的任务。
提高医疗费报销水平。目前,职工医保总体报销水平达到8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报销水平分别达到50%、75%以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分别达到95%、80%,继续走在全省和全国的前列。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10万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从26万元、21万元提高到40万元、35万元。目前,在一个社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50万元、45万元,超过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8倍,提前完成福建省“十二五”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目标。
降低医疗费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取固定值,不再随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变化,在职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从2100.96元降为15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从1050.48元降为600元,可减轻参保人员4000多万元医疗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