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6月23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小路因把尿尿在同学脚上,结果被同学拉倒,摔成骨折。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校园伤害索赔案作出判决。
小路与小刘(均为化名)就读于同安某小学一年级,是同班同学。2012年2月28日下午在学校的厕所里,小路把尿尿在了小刘的裤子和脚上。小刘很生气,抓住小路不放,在拉扯间,小路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路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休息了两个月。事后,小路父母两次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刘的监护人和学校,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针对智力残疾儿童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也是造成小路受伤的原因,因此学校则应承担30%的责任,而小刘的监护人应承担40%的责任,另外,小路对自己摔倒也有一定责任,要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因此,针对第一次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小刘的监护人承担40%责任,赔偿7691元;学校则被判担责30%。小路父母第二次起诉,索赔小路的后续治疗费用。近日,同安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要求小刘的监护人再赔偿2007元,学校再赔偿15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