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6月7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为抬高租金,房东以合同有问题为借口,把租客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屋,近日被厦门中院驳回诉求。
2011年,林某与王某、赵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曾厝垵社的1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王某与赵某,用于经营家庭旅馆。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每3年递增一次,前3年每年租金为19万元。1年多后,林某将王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屋。
法庭上,林某表示,合同中写明出租的房屋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层楼,而家庭旅馆占用了整栋楼,应当返还多占用的300平方米房产,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王某、赵某则称合同中写明出租的房屋就是占地面积10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四层楼建筑面积共400平方米,如每月租金1.6万元,则每100平方米约4000元,符合当初住宅出租行情。如按照林某所主张的出租的仅为100平方米,租金为每月1.6万元,则远远高出同类房屋的租金行情。租赁合同写明该房屋用途为家庭旅馆,根据曾厝垵家庭旅馆的行业现状,一般是整栋住宅装修后用于旅馆使用。若仅是一层两个房间作为家庭旅馆经营,与逻辑不符。另外,合同签订后,王某、赵某对该房进行装修,并经林某同意加盖4层楼梯。林某在1年多内从未提出异议,其实际行为已说明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整栋房屋。思明区法院一审驳回林某的诉求。近日,二审厦门中院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