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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车祸意外死亡 "私生子"三上法庭打赢遗产官司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叶鹏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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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3月1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一次意外交通事故,导致丈夫车祸致死。两年后,妻子小云凭借相关证件和手续,去厦门某公证处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书。就在这一年,却冒出一个“私生子”(李奇)前来分割丈夫遗产。

  近日,李奇母子以厦门某公证处失职导致其利益受损为名,将该公证处告上法庭索赔。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书作出在前,判决书认定李奇是非婚生子在后,厦门某公证处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姚某是否有非婚生子,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未造成他人损失,故驳回其诉求。

  三上法庭

  “私生子”打赢遗产官司

  年仅6岁的李奇随母姓“李”,是李连和姚某的私生子,二人居住在古田县。2007年9月29日,姚某在厦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身亡。2009年1月13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派出所的证明,厦门某公证处作出了《房产继承公证书》,即公证证明被继承人姚某的遗产即厦门两处房产,均由其妻子小云一人继承。

  同年,李连母子依据相关鉴定报告,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奇是姚某与李连的非婚生子,请求依法继承姚某遗产。古田县人民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奇是姚某的非婚生子,因此驳回其诉求。

  李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古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12月18日,古田县人民法院重审后采信相关鉴定报告并认定:李奇是姚某的非婚生子,并依法判决李奇继承分得姚某的遗产共14万余元(其中包括厦门两处房产的款项)。

  判决后,当事人均不服,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7月1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前后有序

  状告公证处被驳回

  2012年5月,李连向厦门市司法局申请撤销当时的《房产继承公证书》。2012年6月6日,厦门某公证处作出了撤销相关公证书的决定,并告知李连母子相应的权利。

  事实上,早在一年前,即2011年的5月份,李连就分别向厦门市司法局、福建省司法局法制办公室、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认为被告厦门某公证处作出的《房产继承公证书》与事实不符,要求核实及追究法律责任。

  由于协商未果,2012年底,李连将厦门某公证处告上法庭并称:该公证处所作出的《房产继承公证书》与事实不符,要求厦门某公证处赔偿其各种费用共6万元。

  另查明:姚某与小云有两个婚生子女。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查事实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厦门某公证处并未构成对李连母子的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厦门某公证处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作为公证处,根据小云提供的材料及派出所的证明,依照公正程序进行了审查,依法作出相应公证书,该公证书只是确认了被继承人姚某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并未否定李奇是被继承人姚某的非婚生子的身份。况且“公证书作出在前,判决书认定李奇是姚某的非婚生子在后”,厦门某公证处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姚某是否有非婚生子,主观上没有过错。

  其次,李连母子没有被损害的事实。纵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法院均未提及公证书相关内容,法院最终是依据两份司法鉴定报告才认定李奇是姚某的非婚生子,并依法判决李奇继承分得应有的财产。可见,公证书并没有影响也没有损害李奇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驳回李奇诉求。

  (当事人均为化名)

 

闽南网3月19日讯 经过4次庭上交锋,6岁的非婚生子小荣(化名)终于依法继承分得父亲的遗产14万元。
小荣与妈妈认为之所以费时费力才赢得官司,是因厦门某公证处的错误公证所致,一纸诉状将厦门某公证处告上法院。

小荣跟妈妈一直生活在宁德古田县。2007年9月,他的生父姚某(1954年生,古田县人)出车祸身亡,失去生父的供养,小荣母子俩的生活一度艰难。小荣2岁时,小荣的妈妈作为监护人代小荣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姚某的遗产。不久,古田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荣是姚某的非婚生子,驳回诉讼请求。

   小荣的妈妈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古田法院重审。2010年12月18日,古田法院重审后,终于认定小荣是姚某的非婚生子,判决小荣继承分得姚某的遗产共计140684.18元。判决后,姚某妻子胡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7月18日,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荣总算继承到了姚某的遗产。

   小荣的妈妈却认为,法律维权之路之所以走得这么艰难,是因为厦门某公证处的错误公证。

   原来,小荣与姚某的妻子胡某在2009年打官司时,胡某曾找到厦门某公证处并提供相关材料,请求厦门某公证处作出公证。公证处根据材料作出了公证:姚某在厦门的两处房产继承人是胡某。

   小荣的妈妈代儿子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切费用3万元,共计6万元。

   日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厦门某公证处并未构成对小荣的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厦门某公证处是根据胡某提供的材料及派出所的证明,依照公证程序进行了审查,依法作出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只是确认了被继承人姚某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并未否定小荣是被继承人姚某的非婚生子的身份。其次,小荣没有被损害的事实,最终他还是继承了姚某的遗产,公证书并没有影响也没有损害他的合法权益。(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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