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说,并非他们不想分房,而是柯某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将房屋过户了。因此,这一过户是非法和无效的,应当撤销。
谢先生的代理律师也说,原杏林区人民政府核发给柯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柯某有不同看法。他说,变更登记不能撤销。因为,当年他依法提供了变更土地登记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经调查审核换发新证,所以,不能因《具结书》有争议而撤销。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政府将三位老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第三人柯某,其作出的土地变更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来颁发给柯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法官说法
证据不足 撤销登记
为何要撤销柯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对此,法官解释说,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权属变更,应有明确的变更事由,但从本案的相关材料来看,却没有明确的变更事由,该变更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虽然,第三人柯某在庭审中辩称土地权属变更的事由是基于继承和买卖。但是,被告柯某都未能证明,没有继承证明文书,也没有买卖协议书。因此,将原老柯、老谢、老林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第三人柯某,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