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1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博取消费者对产品的青睐,一些企业将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大大放宽,推出“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其中有些承诺条款甚至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然而,这些承诺履行起来却往往严重“缩水”。近日,湖里区工商局12315就接到一起商家“三包”承诺高于国家规定,但却拒绝履行承诺的投诉。
去年5月12日,黄先生在一大型家电连锁超市买了一台售价579元的“美的”落地扇。同时,他还另外支付60元,购买了商家“延保1年”的服务。黄先生说,按照“延保服务”的协议说明,电扇出现故障后“只换不修”。但今年8月,黄先生家中电风扇的功能出现错乱,显示器乱码,商家却拒绝按照协议为其更换新电扇。
调解这起投诉的工商人员指出,按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一般为1至3年,而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的保修期限延长为5年甚至10年等,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一种明示担保,属于“过度承诺”。它虽然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从法律角度来衡量是有效的。只要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商品尚在承诺的“保修期”内,商家、厂家都应当履行承诺。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谁经销谁负责是法律原则。厂家对产品的“过度承诺”需通过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这种“过度承诺”在客观上增加了商品销量,商家和厂家都已从中受益。因此,只要商家认可并销售了“过度承诺”的商品,就应当按照“过度承诺”的保修期限,与厂家共同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有“过度承诺”并在约定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即使遇到厂家倒闭或停产等特殊情况,商家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