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5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文/本报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李琦)新建楼盘楼层间有约900平方米的架空层本应属于业主所有,但开发商却一直据为己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将开发商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告上法庭。一波三折,从我市一审法院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近日依法将长期被占据的共有建筑部分收归全体业主所有,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架空层被他人“享用”
富宇大厦于2005年建成,这座建筑的4层和5层之间约有900平方米的架空层,本应归属业主所有,但开发商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一直据为己用,拒不交付给全体业主。
2007年,该大厦成立了富宇业委会,针对架空层所有权的问题业委会曾多次向开发商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要求返还,但都遭拒。
面对本应属于业主的架空层被他人“享用”,百般无奈的业委会委托律师将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告上法庭。
一波三折判决还原公正
我市一审法院以开发商内部之间订立的包括架空层空间在内《分房协议》为由,将架空层判决归属开发商所有。业委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内部订立的《分房协议》无效。
二审判决之后,富宇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富宇公司认为,大厦架空层属于政府部门批给合作的开发单位厦门政府某部门的自用房产,不属于富宇大厦业委会的自用房产。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架空层所处的富宇大厦为商住两用楼,上下两部分建筑功能和建筑结构不同,所以大厦四楼和五楼之间建设的架空层是用以分割大厦两个部分,虽然架空层没有进入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但它确实是依附于富宇大厦。由于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部分归其所有,所以认定架空层为整栋大厦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提供的《合同书》、《股东会议决议》、《分房协议》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厦门政府某部门对架空层独立拥有所有权。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架空层属于共有部分,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近日,富宇公司及架空层的实际使用者已履行判决,将架空层归还富宇大厦全体业主。至此,历经一波三折,才得以将长期被开发商占据的共有建筑部分收归全体业主,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