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在厦门经营一家汽车养护会所,阿振与阿金是该会所的雇员,从事洗车工作。2011年9月10日晚,王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至该养护会所洗车,并将车钥匙交给阿金后离开。清洗后,阿金在阿振指引下移车,不慎将阿振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阿振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伤害,先后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共5.3万元。阿振出院后将阿金、邱先生、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6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振8万元,由邱先生向阿振赔偿5.7万元,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