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8日讯 据厦门商报报道(记者 陈光豪 见习记者 孙振新 通讯员 湖法宣)这对岳父母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法庭。原来,老人家的女儿遇车祸身亡,如何分配肇事方赔偿的70万元款项,一家人起了争议。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争分70万元赔偿款
阿真与丈夫阿强(均为化名)一直在厦生活,阿真父母的家则在省外。
2010年6月18日,阿真在漳州龙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在交警部门及法院的调解下,肇事方一次性赔偿70万元,其中,35万元支付给阿真的父母,35万元支付给阿真的丈夫。
2010年12月份,因为对赔偿金额的分配起争议,阿真的父母将女婿阿强告上了法庭。
原被告双方均上诉
经过审理,湖里区法院认为,本案的70万元赔偿款应包含三大类款项,分别是:第一笔,死亡赔偿金41万多元;第二笔,被扶养人生活费14.1万多元,这笔费用归阿真的父母所有;第三笔,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14.9万元,这笔费用,应按3人均分原则分配,阿强则分得近5万元。
对于第一笔费用死亡赔偿金,法院还认为,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因此在分割原则上应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本案中,阿真的父母都生活在省外,阿真的丈夫与其共同生活的程度更为紧密,而且阿真的父母已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阿真的死亡对他们造成的未来收入损失程度较低,因此法院确认阿真的父亲、母亲、丈夫就死亡赔偿金的应得份额分别为2:2:6,即阿强在死亡赔偿金上可分得24.6万多元。
法院认为,阿强应得的赔偿款近29.6万元(24.6万元+5万元),而其实际领取的赔偿款为35万元,应该再支付阿真的父母交通事故赔偿款5.4万多元。最终,湖里区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自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