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杀者陈小姐的父母说,他们的女儿和小林是恋人,2011年10月1日两人发生争吵。第二天,陈小姐来到位于海沧区兴港花园的林家。这一次,两个恋人再次发生争吵。随后,陈小姐在林家当场喝下农药自杀。
小林说,争吵的原因和分手有关。“10月1日晚上,我们一家人在搬家,陈小姐叫我出去玩,我说要搬家没空,她就吵着要跟我分手。”
据小林回忆,第二天下午1点多,陈小姐主动来到他家,当时情绪很低落,找小林妈妈谈了几句。
下午1点25分,陈小姐从包里拿出一瓶农药,喝了下去。小林看到想要上前阻止,但已经来不及了。
“我们看到她喝农药,立即拨打120,120没有立即赶到,我们就自己送她到医院。”小林说。
闹上法庭 索赔34万
小林认为,陈小姐是自杀,责任在她自己。对此,小林一家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陈小姐的父母质疑说,小林一家人送医院太晚,可能导致他们的女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林家人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说,需要支付34万多元的赔偿金给陈家。
林家人答辩说,事发后他们15分钟左右就将陈小姐送到了医院。而且,退一步说,若陈小姐喝农药后,林家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林家人对陈小姐的自杀行为应尽到救助义务,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林爸爸还说,按照厦门的风俗,小林抱着陈小姐的灵位在村里走一圈,已经尽到人道主义的义务。
近日,经法官调解,两家人达成调解协议,林家人答应支付4万元补偿款给陈小姐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