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减刑假释巡回法庭搬进高墙之内,厦门法院此举是全省首创。以前,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往往易流于形式,存在程序不够透明、不利于监督等问题。但是,今后六类减刑、假释犯人需要和法官“面对面”。这对法官更加科学地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六类案件,都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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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院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案件分别是:(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