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苏某的代理律师却提出,苏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律师说,苏某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与他人利用足球赛事进行赌博,不属于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另外,苏某所记账面数额虽然达到人民币100余万元,但实际上,他并未收取该数额的资金。所以,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最后,法官审理认为,苏某在其住家开设赌场,以足球赛的比赛结果为依据,设定赌博方式,以电话报赌方式,召集多人进行足球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法官说法
没有场地,也是“开赌场 ”
法官说,传统的“开设赌场“,主要是指营业性场地为赌博提供场所,接受赌客投注。但是,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电话投注方式大量增加,不再要求赌博行为要同时在固定的场所内进行,电话或网络接受投注,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