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7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元月5日、6日,市物价局组织我市六大主要商城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要求商家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坚决杜绝价格欺诈。
昨天下午,市物价局牵头,联合火车站派出所召集火车站商圈周边近40家商家企业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据悉,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市各大酒店、卖场、停车场、旅游景区、餐饮行业、交通运输窗口单位开展两节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昨日,物价局还发布节日消费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春节消费小心价格“陷阱”。
本报记者 沈彦彦 通讯员 龚晓凤 高碧芬
促销活动内容 附加条件须明示
去年,我市新出台了商业促销规范,今年春节,也是百货商超的优惠首次有了“规矩”的购物旺季。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团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均列入促销范围。无论是哪种“形式”,只要是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商家就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时要留意,商家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与团购网站合作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在网页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活动时间和限制条件。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与网页宣传的内容相符,不得虚构原价和虚假折扣。
消费者还要留意,商家必须写明附加条件,否则就是“违规”。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而且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小心“大优惠”藏陷阱对“原价”有疑问可索票据
目前,价格欺诈的“温柔陷阱”仍不同程度存在。比如,超市在商品上标示“原价”和“促销价”,事实上只是自己编造的“原价”。
商家先给某种商品虚构一个非常高的价格,然后以开业让利为理,将其“打折”降价销售,制造虚假的让利空间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而实际上,购买者得到的“折扣”或优惠程度并未像商家所宣传的那样。今年,这样的情况将得到遏制。因为无交易票据的不得降价折价促销,消费者如果对“原价”心存疑问,可以要求商家出示票据。
促销规范规定,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此外,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促销活动中,经营者没有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关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式的促销,但可开展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