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近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厦门市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据了解,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的区别政策是从1998年开始的。普通住宅的购房者能享受购房税收优惠,高档住宅不能免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购房者,将一律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契税和营业税方面,契税最低可享受只需缴交1%,营业税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且购买满五年的可享受免交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