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06年2月,被告人吴董事长等人为了运作“构树”项目,借他人身份在厦注册成立了农正天成(厦门)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共同实际经营。
然而,因没有自有资金运作“构树”项目,他们在项目还未依法取得批准的情况下,就以代理产品销售、高息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向浙江、南京、厦门地区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他们还授权退休干部李某为南京地区业务代理,由李代理负责为农正天成公司在南京地区以同样手段吸收资金。2007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李代理在南京地区为农正天成公司先后向52名投资人吸收了大量资金。
经法庭审查,吴董事长、付总经理等四人还以公司即将赴海外上市,需对外转让部分股权等名义,向厦门地区20人吸收了资金。
根据指控,从2006年至2010年间,农正天成公司及被告人吴董事长、付总经理及其同伙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南京、厦门和浙江三个地区实际吸收金额2068万余元,累计吸收金额4427万余元。
被害人狂热 借高利贷投资 2010年1月28日,南京地区一名受害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高利贷逼债,经民警教育后,这名受害者如实陈述,她借来的钱,全部给了农正天成南京代理人李某,作为投资。
随后,南京公安机关于当晚在李代理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10年2月2日晚,警方又在厦门市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抓获被告人吴董事长。随后,付总经理也在海沧落网。
海沧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董事长、付总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68万余元;被告人李代理接受公司委托,在南京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922万余元。因此,被告人吴董事长、付总经理与李代理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在被告席上吴董事长转身向旁听的被害人及其家人鞠躬致歉后表示:“我的出发点是积极的,通过借款做有利于家乡的农业项目,从未做过违法的事情,在财务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是从犯。希望从轻处罚。”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吴董事长、付总经理和李代理等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法官还判决要求被告单位农正天成公司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