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蒋某、大雅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希尔顿大酒店工程施工终止协议书》、《协议书》、《工程款决算表》以及2002年7月30日出具的《承诺书》都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内容与法不悖,所以蒋某和大雅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大雅公司返还蒋某150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还有近70万元的工程款。
在审理蒋某和大雅公司的案件的过程中,思明区法院发现,希尔顿酒店项目业主大雅公司的债主多达几十个。到目前为止,该院受理的被告为大雅公司的合同纠纷有47件,收案标的金额3800万元,结案标的1613万元。另外,还有不少与该项目相关的案件也陆续起诉到法院,如被告是大雅公司股东个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