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陈 洋钦 实习生 林宏达 通讯员 林中鸟)明明是妈妈要卖房子,却让儿子代签协议。等到成交后,买卖双方翻脸不认账,拒付中介费。
近日,拿不到佣金的中介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6000元中介费。同时,中介还将卖房的孙女士列为案件“第三人”。
2010年8月17日,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购房者张小姐及卖家“代表”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但卖家本人未现身。当时,是由房东孙女士的儿子代签了协议,并收取了10万定金。
这套成交的房子位于思明区嘉禾路,成交价为149万元。根据协议约定,《买卖协议》签订后,被告张小姐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6000元。
然而,同年10月15日过户后,张小姐拒绝支付中介费,理由是她认为该买卖是“另一家中介”促成的。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购房者张小姐答辩说,她买的房子并非原告促成交易的。因为,在2010年8月17日双方所签的《房产买卖协议》中,出售方“孙女士”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而是由他人代签。而且,孙女士儿子代签也没有得到孙女士本人的授权。
张小姐也向法官提交了另一家中介促成的房产买卖协议。她说,实际促成这套房产成交的是另一家中介,因此,原告中介公司没有功劳,就不应拿中介费了。
开庭时,房东一方也帮购房者说话。孙女士的儿子还向法官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试图证明“儿子卖房确实未经妈妈同意”。
但是,原告中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卖家孙女士曾授权其儿子售房,而且,在录音中,张小姐所说的“另一家中介”的老板,也承认其并没实际促成交易。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针对张小姐所说的是另一家中介促成交易的说法,缺乏证据。在张小姐无法提供第三方中介的协议原件及支付中介费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交易双方履行的是原告中介所促成签订的协议。
同时,法官还认为,原告中介所提供的证据,至少可以证明签约当日原告中介与买卖双方接触过,此情形下卖家孙女士仍收取了购房定金,足以证明该交易是原告中介促成的。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小姐败诉,要求她依合同支付26000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