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林小姐的情况越来越糟,只好向单位请假三天。
律师:顾客可索赔
林小姐说,经诊断,其面部过敏,是由刺激性物品所致。她回家仔细检查面霜,发现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标示产品成分,且产地一栏简单地写着“台湾”,属于“三无产品”。
带着愤怒,林小姐来到该店向老板讨说法。“老板说,面霜是赠品,他们没必要对赠品负责。”林小姐气愤地说。后经反复协调,老板才勉强答应赔偿300元医疗费。
随后,导报记者联系到该美容院。对于赔偿一事,一名胡姓工作人员表示 “很冤枉”:美容院免费赠送产品,真是“好心办坏事”!
赠品导致顾客 “毁容”,商家是否应负责?嘉禾嘉律师事务所黄舟雄律师对此表示肯定。黄舟雄说,顾客与商家发生消费关系,虽然赠品只是商家的附带赠送,但却导致消费者“受伤”,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家应赔偿全额医疗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