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陈思亲/文 张向阳/图)每平方米1000元,黄金大厦的开发商以这样的低价把小区的400多平方米公共配套用房给卖了。
巧合的是,购买这些房产的一共只有两个人,一个是开发商经理的岳母,另一个是原小区物业公司老板的妻子。
昨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此前,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和买房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黄金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应确认无效”。
联名起诉 上百位业主怒了
据悉,此次签名参加起诉的业主有100多人。昨天开庭后,业委会负责人告诉导报记者,被开发商“贱卖”的474平方米房产,原本一直是小区的公共配套用房。他们认为,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本不该出售,现在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利益关联人,是违法行为。
此前,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回复》中,已明确写着这四个单元的房产是无偿向全体业主提供的公共配套用房,所以黄金大厦业主对这些房产 “享有合法权益”。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 “明显低于2006年底厦门同期房地产交易价格”,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黄金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一审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讼争房能否出售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和两位购房者均不服,随即上诉二审。昨天,在厦门中院二审开庭时,双方的争议焦点仍然集中在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这些讼争房产上。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昨天在法庭上说,虽然开发商曾与业委会签过协议,约定讼争房产给业委会使用,但这只是“借用”。也就是说,这些房产的产权和处置权仍然归开发商,业委会只能在开发商对讼争房屋进行处分之前行使使用权,一旦开发商行使处分权将房屋出售,业主的使用权自然就没了。
对此,业主的代理律师反驳说,不管产权归谁,小区的公共配套用房根本不能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使用功能或者进行了经营性活动,业主要求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而且,开发商恶意低价卖房的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利益,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庭审直击 “超低价房”卖谁?
总面积474平方米,当时市价上百万的房产,一共只卖了40多万元。经查,开发商低价卖掉这474平方米房产的时间是在2006年。其中,彭女士买走一半;而陈女士买走了另一半。据业主们说,当时小区房子的均价至少6000元,虽然被“贱卖”的房产位于一楼,但是实际市场价每平方米不可能低于5000元。也就是说,总价至少要200万元以上。如此低价“优惠”,究竟谁是受益者?
“两位购房者,是不是开发商经理的岳母和原小区物业公司的老板娘?”昨天,在法庭上,原告方的业主向被告提出质疑。
面对这样的质疑,两位购房者的代理律师先是回应说,“其中购房者彭女士确实是原物业公司老板的妻子,但另一个购房者陈女士的身份我们不清楚。”
旁听的业主们当场在庭下笑出声来,还有业主说:“她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随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又提出说:“购房者陈女士的女婿是黄金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经理,这一点我们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过证据,而且,被告在一审时已经当庭承认了。现在,怎么又不认了呢?”
原告方又向法官指出,购房者陈女士的女婿、也就是开发商的经理也在庭审现场,法官可以直接问他。这时,在旁听席上的这位经理回话了,他说:“我确实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二审法官又问购房者的代理律师:“一审已经质证过,那你刚才为什么不承认?”这位律师回答说:“可能是时间太久了,我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