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汪长福 通讯员 子正)在危险地带,市政管理部门设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却没有防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小孩溺死,市政能否免责?近日,一名溺死儿童的父母将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直到现在,杨先生一提起儿子的死,依然痛苦万分。他今年28岁,是安徽人,现在暂住海沧区海沧街道石塘村。据杨先生回忆,事发当天是2010年7月14日,午后排洪渠内的水位随着海水涨潮而逐渐变深。当日下午1时左右,他6岁的儿子小龙和小伙伴小蔡到杨先生住房附近的排洪渠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
2010年7月14日,海沧市政管理中心借给杨先生10000元,用于安排小龙的丧葬事宜。但是,由于双方未能就总的赔偿金额达成协议,近日杨先生夫妻二人将海沧市政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起诉认为,被告应对小龙之死承担相应责任。据悉,同时溺死在排洪沟里的小蔡父母没有一同起诉。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海沧市政赔偿172576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没防护措施存在过错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作为排洪渠的管理者,应认识到排洪渠水深时的潜在危险,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是其应有的管理义务,而距事发处一段距离处虽有安全警示标志,但却并未设置防护措施,使得该处环境具有危险性,这也是小龙发生溺水事故的原因。因此,排洪渠的管理者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存在过失,应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
但是,死者小龙到排洪渠玩耍的危险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杨先生夫妻作为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却放任小龙独自离家到排洪渠玩耍,显然没有善尽监护之责,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