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台商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虽然登记在妻子名下,但交给私生子居住。在台商病故后,其妻将房子卖了,结果私生子起诉争房产。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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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住房被贱卖
台商林先生早已结婚生子,后来又在安徽认识了一女子,并于2002年生下私生子贝贝。
2003年,林先生在思明区禾祥西路买了一套约280平方米的房子。虽然,房子登记在林先生台湾妻子张然名下,不过,他一直把房子交给贝贝母子居住。
2008年底,林先生在台湾病故。2009年5月,张然将禾祥西路的这套房子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单价卖给吴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不过,法院查明,当时同一地段、同一时间的房屋均价已超过1万元。而且,此第三人吴先生,正是林先生夫妇的朋友,还与林先生的一个亲兄弟同为厦门一家公司的股东。
2009年11月份,贝贝将张然及第三人吴先生告上法庭,称张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擅自卖房,侵害了包括他在内的全体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确认为无效。贝贝还同时诉请法院判令,他作为共同共有人有继续保管、使用这套房子的权利。至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他表态将联合其他共有人另行诉讼。
不过,张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第三人吴先生则辩称,他属于善意取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判决
第三人非善意取得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属于林先生与张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先生去世后,该房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包括非婚生子贝贝。而张然卖房时未经贝贝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至于吴先生善意取得是否成立,法院持否定态度。法院认为,首先,凭吴先生与林先生一家的关系,应当知道林先生去世后,张然并非唯一继承人,但在买房时却没要求对方出具其他继承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材料。
其次,讼争房产自2003年就由贝贝母子居住,吴先生与林先生是朋友关系,对此应当有所了解,即使不清楚,按常理在买房时也应到房屋实地查看,那只要稍加了解就可明晰房子现实的产权状况,但是吴先生未尽到这一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最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000元,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张然与吴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确认贝贝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继续保管、使用这套房子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