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韩丰 通讯员 林中鸟)一家在厦的跨国公司为了省钱,大量采购“三无产品”。结果,这些山寨电池爆炸,导致电脑当场烧毁,当时正在使用电脑的跨国公司员工小张皮肤挫伤、衣服被烧毁。
明知“三无产品”还买,出事故后能否要求退货,并要求对方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官司。
“三无”电池爆炸烧伤员工
这起烧伤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30日,小张正在使用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是名牌产品,但是,电脑配的电池却是公司另外采购的,是一种“三无产品”。当时,她突然听见“砰”一声响,没等她反应过来,已经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小张的公司,也就是“三无产品”的购买方将电池经销商告上法庭。原告起诉要求电池经销商退还被告笔记本电脑电池,并返还已支付的电脑电池的价款30875元,同时,还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近1万元。
据介绍,从2009年6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共21份,该公司陆续向被告的电池经销商购进笔记本电脑“替代电池”共计94块,总价人民币30875元。双方约定,电池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有发现产品有缺陷,原告有权退货,并要求被告支付订单总额20%的违约金。
被告电池经销商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在调解时对小张做出合理的补偿。但是,被告否认电池是“三无产品”,还答辩说,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是小张使用不当,错误地把电池放在笔记本电脑上,当时电脑很热,电池可能是由于电脑的高温而导致爆炸的。而且即便事故电池有质量问题,也不意味着所有的94块电池都存在类似问题。
经销商退还近14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所购买的电池是否是“三无产品”,以及明知是“三无产品”仍然购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思明区法院法官认为,所谓“三无产品”并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泛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是来路不明的产品。对于购买到 “三无产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经销者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同时,根据消法第41条的规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显然属于“三无产品”,但原告作为一家大型跨国企业,有着远超一般公司的产品采购审核体系,而且购买电池的时间长达一年,可以推测原告购买之时就已经清楚产品没有商标等标示,所以,原告对购买这些“三无产品”也存在主观过错。
经过法庭的调解,被告电池经销商同意在抵扣使用折旧后,退还近14000元货款给原告公司,同时取回全部94块电池。就原告受伤员工的损失,被告另行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