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9岁的小星在湖边水库游泳时不幸溺死。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市政建设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009年7月18日,这是9岁的小星死亡的日子。当天,他带着3个小伙伴一起去湖里区湖边水库游泳。水库四周已安装围网,旁边挂着“水深危险、严禁进入游泳”的警示标识。一行人看到小门没上锁,便一同走进去。小星在水里露了一下脑袋,之后就没了影。岸上的路人见到这一幕,拨打了110。待急救人员将小星捞上岸时,小星已溺水身亡。
小星的父母都是外来工,父亲王先生认为,是水库管理不善导致小星死亡的,于是将厦门市水利局、金山街道办事处、市政建设总公司和水库承包人全部告上法庭。
小星父母的代理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认为,湖边水库四周的围网多处破损,被告没有及时维护,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任何安全救助措施,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厦门市水利局答辩说,水库是开放的公共空间,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并没有水库管理这一项。金山街道办事处也说,街道办并非湖边水库的产权人,对水库无管理义务。承包人林先生则说,水库的危险性众所周知,小星的家长对子女有监护职责,对其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父母有监护过失
经审理,法官认为,水库对游泳者有较大危险性,这是普通人应知晓的常识,但是,小星的父母存在监护过失,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法官也指出,市政建设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