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通讯员 邱淑贞)灌口镇政府一名司机开单位的车赴私人约会,结果发生车祸将人撞死。近日,灌口镇政府在向死者家属支付21万余元赔偿款后,将这名司机告上集美区法院,要求其偿还21万余元。
黄某是灌口镇政府雇佣的一名驾驶员,2008年7月4日晚,经值班领导指派,他驾驶单位的车辆送镇工作人员至厦门岛内。在返回途中,接到朋友的电话,约他到杏林,黄某随后开车前往杏林。7月5日零时30分许,在赴约结束后,他驾车在集美区国道上,与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蓝某死亡。
2009年9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黄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告知单位,私自改道赴约,其驾车性质转化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灌口镇政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车辆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及乘坐人员具有高度危险,灌口镇政府作为实际使用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包括对驾驶人员的选任、监督、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等,黄某系直接责任人,灌口镇政府仅在直接责任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黄某追偿。
2010年3月19日,灌口镇政府向蓝某家属支付了21万余元。据此,灌口镇政府行使其追偿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