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曾毓慧 通讯员 陈惠清)花钱集资建房,到头来才发现这钱“打水漂”了;原来,这套房子只限于集体成员流转。近日,湖里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官司。
2005年,男子吴某出资购买了湖里高殿社区一套房屋的使用权,后因自己常年外出承包工程,就将房屋交给庄某管理使用,并言明归厦后必须归还。哪知,吴某回厦后,多次向庄某讨要房屋,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不肯归还。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加盖高殿居委会公章的购房协议书。对此,庄某则辩称,他早在1996年,就向人购买此屋。经查,该房产实为集资建房,住宅楼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集资金额每平方米1300元,共计13万多元。
经一审,法院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或集体成员有组织地进行集资建房,所建房屋属于农村居民用房,仅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流转。另外,吴某不是高殿村民,不具有享受公权力保护的条件。所以,吴某争取这套房产的使用权不具有合法性。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吴某索回房子的诉求。